马龙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马龙县地处云南省东部,居昆明市与曲靖市麒麟区之间,位于东经103°16′~103°45′、北纬25°08′~25°37′之间。东西跨距47.25公里,南北跨度44.5公里。全县总面积1614.149平方公里,境内山峦起伏,河流纵横,地势东南高峻,中部隆起向西北倾斜呈阶梯形下降,平均海拔2000米,最高海拔2493米,最低海拔1772米.全县辖五镇四乡(通泉镇、纳章镇、王家庄镇、马过河镇、旧县镇、马鸣乡、月望乡、大庄乡、张安屯乡)共3个社区、64个村民委员会(其中有3个民族村委会)及431个自然村、521个村民小组。2005年,全县总户数50271户,其中农村户数44000户,总人口194665人。在总人口中非农业人口21340人,占11.0%;少数民族人口14937人,占7.7%(其中彝族7596人、苗族3915人、回族3187人)。气候属低纬高原季风型气候,冬春干旱,夏秋湿润,季节干湿分明,雨量充沛,夏无酷暑,冬无严寒,适应种植各种农作物和经济作物。据实测资料记载,年平均日照1985小时以上,年平均降雨量1032毫米,县城年均气温13.4℃,年无霜期241天。风向多西南风,年均风速4.3米/秒。